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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抢劫杀人 害人害己获刑

2011-07-15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法院
 3月29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巧龙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佳萍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梁佳萍与被告人唐巧龙预谋对兰梅实施抢劫,并以打麻将为由将兰梅骗至一宾馆房间,劫得其手机和挎包各一只。为了迫使兰梅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唐巧龙又叫来被告人童文奎帮忙,商定将兰梅带到沙溪镇继续对其进行威胁,梁佳萍还向石波波租了一辆车,石波波在知晓抢劫的前提下仍前往。 
  唐巧龙因害怕兰梅报警,遂欲用刀杀死兰梅,后唐巧龙以为被刺休克的兰梅已经死亡,便逃离现场。兰梅醒后找人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巧龙、梁佳萍、童文奎、梁鑫、石波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巧龙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波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巧龙、童文奎、梁佳萍、石波波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