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新闻中心 >>媒体传真

弘扬民族文化 升华调解境界

2011-07-15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法院
调解是中华民族横亘古今、极富活力的文化传承和法律传统,被西方誉之为“东方经验”。调解本身也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在文化崛起的转型社会,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所起的作用更加凸显。 
  一种社会现象和制度的产生,往往与其民族赖以生存、繁衍的文化现象息息相关,文化体现了民族心理、精神、审美价值和生活习惯。“和谐”是我们民族弥足珍贵的文化,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思维和行为方式,决定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这也就是调解的理念和方式历经数千年而不衰的缘由。从哲学、政治、法律、艺术,甚至在饮食、医学文化都可以追寻到调解的根基。 
  哲学文化上,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认为“两和皆友,两斗皆仇”,倡导“和为贵”,以儒家中庸之道,不偏不倚,消弭纷争。以“和”为目标,怀和善,讲和平,求和解,创和美,达和谐。政治文化上,倡导家国一体,政通人和,历代反对“党争”。法律文化上,以“无讼”为理想社会,人们普遍“厌讼”,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之说,特别强调“熟人”社会的亲和。如遇纷争时,则找乡村里甲有威望的人调和。艺术文化上,重感性与意象之美,奏含蓄、朦胧之效。医学文化上,讲究辩证论治,注重调和阴阳,重在宏观疗效。饮食文化上,色、香、味兼顾,保持口味与营养之间平衡,讲究蒸、炒、煎、焖多样烹饪,用筷子“以不变应万变”,能夹硬、软、方、扁、圆。 
  调解文化在中国的历史长河源远流长,适合于中国社会实际,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文化,介入到社会秩序的维系。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民事争议调处,秦朝设“秩、啬夫、三老”,进行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汉朝实行德主刑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到三国两晋南北朝以“礼”为规范调解民事纠纷。唐朝设有“乡正、里正和村正”三职,处理地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南、北宋调解呈现制度化,由官府直接调解复杂案件,或者责令亲乡邻里参与调解,止争息讼。元朝由“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以理论解”。到明朝调解已趋于完善,推行半官方的调解制度,明太祖时规定户婚、田土、钱债、轻微斗殴等民间纠纷不准直接起诉,必须经过负责征税、治安的“里甲”、“乡老人”,在城乡有教化效果的“申明亭”调解。明中期还推行民间“乡约”制度,由各约的“约正、约副”每半月主持调解本约辖区内的轻微纠纷。清朝司法裁判与家族统治互为补充,确立诉讼外的宗族调解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州县自理案件必定先着重调解,调处带有相当的强制性,在“甘结”案件中多有“依奉结约”,还将调解作为考评州官县吏“消弭讼端”政绩。 
  苏维埃政府为广大人民利益,在1943年制订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调解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当时陇东法庭庭长马锡五创立了司法调解的典范。新中国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调解一直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79年制定的民诉法确立了“着重调解”原则。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人民调解法》,从制度上设立法院确认调解,使调解格局、方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调解是典型的法律刚性与文化柔性的结合,与法院文化的励志、益智、审美、怡情等功用相契合,要把搞好调解作为弘扬法院文化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人民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对事业就有激情,以高度的工作热诚、高深的法律技术,体现高超的调解艺术。 
  要在理念上树立调解的国情、民情和职能意识,从大文化背景感悟调解制度优越性,并传承与发扬,摒弃调解是“和稀泥”、“不靠谱”、等同于民间“和事佬”“弱化智慧”的偏见。调解作为一种本领,要求深入透析案件实质,深刻把握法律精髓,深度融合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是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心理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运用。不能做只会判不会调的“机械手”,要做能判能调的“能手”,甚至重在调解辅以判决的“高手”。法官人格力量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法官要有感召力,给人以心灵震撼和道德感化;要有公信力,讲诚信,不哄不忽悠;要有亲和力,对强弱、贫富、贵贱当事人一视同仁;要有文化力,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要有自制力,耐得住清贫,不为各种贪欲所动;要有创新力,以开阔的思路,创造性工作,遵循法律,又不拘泥程式格式。 
  要探寻调解的方式方法。审理案件像“庖丁解牛”,需条文缕析,看得透,辨得清,定得准。通过思想开导、情绪缓和、批评教育、利益分析、正反比较、后果预测、前景展示等方式,为当事人打开心结,作为铺垫和前奏,使当事人有理能让人,无理不相争。调解时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如诉前梳理法、快速调解法、交叉审理法、同类归并法、先易后难法、集中调解法、时空优选法、利弊比较法、单位亲邻配合法、行政合力法、“放水养鱼”法、时间宽限法、冷静处理法、借力促进法、分期履行法、全部履行让步法、第三方履行调解法、担保调解法、制约条款调解法等,平衡各方利益节点,找出最佳调解方案,并能使调解履行。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立案信访全方位、多角度的用好调解,会大大加快办案进度。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