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赔偿诉讼须知

2023-07-26 09: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法院

(⼀)⾏政赔偿

⾏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造成公⺠、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身权或

者财产权的损害,依据当事⼈的申请,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政赔偿的范围

1.⾏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身权情形之⼀的,受害⼈

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身⾃由的⾏政强制措施的;

2)⾮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身⾃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2.⾏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

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政机关⼯作⼈员与⾏使职权⽆关的个⼈⾏为;

2)因公⺠、法⼈和其他组织⾃⼰的⾏为致使损害发⽣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政赔偿义务机关

1.⾏政机关及其⼯作⼈员⾏使⾏政职权侵犯公⺠、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该⾏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政机关共同⾏使⾏政职权时侵犯公⺠、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共同⾏使⾏政职权的⾏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使授予的⾏政权⼒时侵犯公⺠、法⼈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

⼈在⾏使受委托的⾏政权⼒时侵犯公⺠、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

⾏使其职权的⾏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为的⾏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

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赔偿义务。

(四)⾏政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政复议或者

提起⾏政诉讼时⼀并提出。

2.赔偿请求⼈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

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两个⽉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

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作出决定之⽇起⼗⽇内送达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内书⾯通知赔偿请

求⼈,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可以⾃期限届满

之⽇起三个⽉内,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5.赔偿请求⼈对赔偿的⽅式、项⽬、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可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起三个

⽉内,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6.⾏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政诉讼的程序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