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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用货车偷逃“过路费”?法院:违法!

2023-08-10 15: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法院


2020年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浙江对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省内路段通行推出6.5折优惠政策。政策虽好,有些人却打起了优惠折扣的歪主意!

“被告人集装箱ETC能享受6.5折优惠,我们普通货车却只有8.5折,我当时也是为了贪点小便宜……”



案情简介

近期,上虞法院受理了多起ETC诈骗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作案手段基本相似,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节省通行费,通过改变普通货车、半挂货车的营运范围、PS车辆运输证照片冒充集装箱专用货车的方式,申领集装箱ETC。

如在被告人朱某某诈骗案中,需要办理集装箱ETC的货车司机发送给朱某某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基本信息,朱某某找到淘宝PS商家,把货车营运证的经营范围从“普通货运”PS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再将ETC邮寄给车主。

经查,此类ETC诈骗案涉案金额均达数万元,多则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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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ETC诈骗案中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万至6000元不等罚金。


法官说法

上述系列ETC诈骗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更大的优惠力度,将普通货车冒充集装箱专用货车,偷逃两者之间的通行费差额,已然构成诈骗罪。在大数据和法律面前,在收费管理部门的日常稽查下,这一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违法行为看似隐秘却终将败露,事发后不仅需要补缴偷逃费用,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车辆经营人员及司机,守好心中“红线”,按照相关规定合法运输,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