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上虞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原告虚构事实起诉、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被告冒充他人参加诉讼被“一案三罚”——原告胡某军与被告王某江、吴某燕等七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虚增借款金额、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法院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常常表面上证据确实充分,极易使对方当事人及法院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利益受侵害,司法公信力受损。本案中,原告、被告及代理人三类主体,囊括虚增借贷金额、伪造授权委托书、提供虚假证据等多种虚假表现,反映出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在“意思自治”外衣的掩饰下依然猖獗。承办法官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当事人参与程度等因素对三人均予以严惩,体现了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零容忍”及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彰显了有效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智慧,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案情与裁判
2016年5月,原告胡某军持200万元借条及转账凭证起诉王某江、吴某燕等7人,要求借款人王某江、王某军兄弟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吴某燕(王某江妻子)、吴某青(吴某燕妹妹)、章某奇(吴某青丈夫)等五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0月,吴某燕持借款人及其余保证人的授权委托书与胡某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协商,因王某江夫妇欠陈某波多笔借款合计800余万元未还,且涉案借款事项均是由陈某波出面办理,故吴某燕看到借条金额与转账金额相对应,以为是800余万元借款的一部分,便与陈某波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归还借款200万元,五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证人章某奇、吴某青以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及实际借款本金仅为100万元为由申请再审。后经法院重审查明,胡某军与陈某波当初私下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出借给王某江、王某军,对外由胡某军作为出借人,胡某军将其出资的100万元转账给陈某波后未再介入,具体借款手续由陈某波操办;陈某波与王某江私下约定出具200万元借条,其中100万元为本金、另100万元为利息,但双方未将此告知另一借款人和保证人;之后陈某波利用控制王某江银行卡的便利,在转账时刻意制造了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100万元走账2次)。因查明陈某波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故法院判决借款人、保证人只需对实际借款金额10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认定陈某波伪造证据,胡某军虚构事实起诉,吴某燕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遂决定对胡某军、陈某波、吴某燕分别罚款2万元、4万元、4万元。
法官评述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是对司法程序的肆意扰乱,更是对法律庄严和司法权威的亵渎,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胡某军虚构事实起诉、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波刻意制造转账凭证,表象上交付200万元借款清楚,致使借款人妻子吴某燕及承办法官都被误导,从而调解结案。该案后又经执行、再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才使得借款事实得以查清,期间历时五年,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军轻信陈某波已交付200万元的陈述,按200万元提起诉讼,属于“虚增诉讼标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制造虚假款项交付记录,不仅属于胡某军虚假诉讼行为的“共犯”,亦构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吴某燕擅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情形,法院决定对胡某军、陈某波、吴某燕均予以惩罚。本次“一案三罚”,体现了法院严打虚假诉讼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